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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即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五条 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做了明确的规定,凡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遵循该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均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误区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所涉及到的经济补偿问题,经常会出现一个让人容易误解的误区:即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从何时起算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两者的相同点: 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结果都是劳动关系的结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随之消灭。 两者的不同点: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 2、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在2008年1月1日〈劳动〉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法律后果: 1、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合同解除后,义务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 3、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
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的本人工资。公司辞退员工必须要具备法定的情形,经过法定的程序,否则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不具备法定理由,不遵守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的,都是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不同,两者具体的区别如下: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劳动合同法律效力消灭的情形。劳动合
解除合同后的法律效果如下: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