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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限定为公司股东,由于否定法人人格制度的适用原本就是在穷尽其他手段之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得已选项”,本身就应当慎重适用,故此,不宜
首先,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其次,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中对公司债权人具有责任。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
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的责任。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与公司没有联系,或者法代没有参与,一般对公司处罚金,判直接责任人刑法。
公司实际控制人把法律责任推给法人是正确的,因为法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公司的“法人”不是“人”,它是组织——也就是公司。你所说的法人,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是法人的行使权利者,你可以以公司的资产或财产
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建议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1、在特定情况下,对控制的营利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营利法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法人利益,利用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指的是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协议、投资关系、或者是其他的安排,可以做到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单概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自然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 在《公司法》中,涉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有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一般常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中。简单概括,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同时可以被认定为是公司的实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公司债务,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同时应当承担认股人的利息损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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