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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司法拍卖存在的税收问题 法院拍卖不动产实际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关系,应对买卖过程中产生的交易金额,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拍卖取得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却存在诸多的问题。 1、拍卖环节税款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填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拍卖成交价-原价)*30%至60%。(注:此点税率为四级累进,按差价越大税率越高,税率分别是30%、40%、50%、60%)契税:拍卖成交价*5%。其它杂税。金额不大。
一、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限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交纳土地增值税。 二、契税。受让方应按照转让价格(或评估价格)交纳契税,税率为4%. 三、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法院拍卖船舶过户需要缴税,按船只过户交税。中国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百三十条海事法院依法拍卖船舶后,原船舶所有人应向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船舶所有权登记。原船舶所有人不申请注销原船舶所
地使用税缴纳时间规定,具体如下: 1、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分期缴纳,每年缴纳一次;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按照我国当前实施的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法院是不可以拍卖唯一宅基地的。其原因包括以下两点:第一,人民法院拍卖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农村的宅基地,当事人只有享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不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可以拍卖的财产范围之内
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较少适用。这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农民的居住权,一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