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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
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国家不收回承租土地的使用权; 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给承租人以合理补偿。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家可依法
农村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村委会无权擅自收回,你们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如果是在土地承包期内,村里不可以收回被承包出去的土地,承包期届满后,一般也不得收回被承包的土地。但如果承包户死亡、户口迁出、及承包户明确要求交回被承包的土地的,村里可以收回被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根据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只要承包人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人就不能收回其承包地,如果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发包人可提前收回承包地。
承发包方之间是合同关系,是民事关系,而承包方的户口登记变更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收回承包地与承包方迁户口之间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发包方是否收回承包地,应按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履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和第2条规定,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
土地确权后多出的地不收费。农村土地确权后,多余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不会再额外收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且合同生效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承包地被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