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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签订借条的,中间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保证人则需要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欠条上写证明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欠条上见证人一般是没有责任的。欠条上写证明人仅仅只是对该次欠款的一个见证,对借款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欠条中的见证人是可有可无的。除非特别约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和见证人,对债务的履行
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不会中断。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
证明人不是担保人,只需证明此借条的真实性即可,没有连带责任。 证明人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借款人不按期还款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证明人仅是双方的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加以证明,如果到时借款人没有能
1、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般也无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法律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2、法律依据;《民法典》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
借款合同中(欠条)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是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当事人不属于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欠条中证明人的存在仅仅是为了保证借款合同签署过程的真实性、保证借款事实的发生,而对于借款合同具体内容并不负责。即证明
侵犯名誉权和荣誉权需要承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赔偿金的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相关法律
担保人死亡继承人需要承担责任。继承人应当在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