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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有向患者解释的义务吗?

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有向患者解释的义务吗?

2024-06-03 19
普法内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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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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