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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参加。要查清罪犯的真实改造情况,除了相关档案材料、书面证据以外,还必须允许最了解罪犯情况的证人参与到减刑过程中来。这些人包括被申请减刑罪犯的管教民警、被申请减刑罪犯的同监室罪犯、与立功或重大立功条件有关的证明人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人。
刑法减轻处罚程序 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单位被害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当事人,并赋予其一系列的诉讼权利。这既适用于自然人被害人,也应适用于单位被害人。换言之,作为被害人的单位在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应与自然人被害人一样,拥有诉讼主体的资格,成为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减刑程序,参与人包括:监区全体警察,监区长,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参加诉讼活动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他们在诉讼活动中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享有某些诉讼权利,并承担某些诉讼义务。但他们与案件本身并无实体上的利害关系,其参与行政
依不同的刑种有不同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害人的谅解并不是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适用缓刑的首要条件,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还需要满足四个实质条件:第一,犯罪情节较轻,因为犯罪情节不仅反映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大小,同时也反映犯罪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判决不服的解决办法: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
人身伤害案件处理流程如下: 1、立案,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要求交纳诉讼费,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是为立案; 2、送达,受理案件后,法院将原告提交的诉状、证据等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被告及其他当事人。 若无法送达时,则采用登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