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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合同一般是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中的可撤销合同。如果是单纯的欺诈行为,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有欺诈行为还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的合同。
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则为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合
欺诈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签订合同时,如果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无效,此时合同的无效是自始无效,视为合同自始不成立。
可撤销合同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问题,其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该项代表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对法人能够发生效力。这主要因为,设立法
可以撤销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