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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33条规定

民法典1033条规定

2022-04-12 10,492
普法内容
民法典103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别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别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别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别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别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别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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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辉律师 沈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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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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