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特定之债的概念,特定之债的效力是什么?
特定之债的概念,特定之债的效力是什么?

特定之债的概念,特定之债的效力是什么?

2024-07-05 13
普法内容
从特定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特定之债的特定。特定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特定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特定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特定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特定权属于债务人。即特定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特定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特定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特定权应属于债务人。特定权人行使特定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特定权为形成权。特定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特定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特定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特定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债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由第三人行使特定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第三人所为的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同时发生债的效力,先后到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以后一意思表示到达时发生债的效力第三人所作的内容相异的两个意思表示,无论同时或先后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均不发生债的效力。特定之债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可构成债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特定权人为债的意思表示时,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特定之债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债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对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特定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对第三人行使特定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同时征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意。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特定权而特定 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特定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特定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特定之债中,享有特定权的人行使特定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特定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特定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特定之债的特点
    特定之债的特点

    有下列特点:1.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2.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

    2021-03-27 133
  •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之间的分野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大关键领域:首先,两者所涉及到的标的物性质有着显著差异。具体来说,特定之债的标的物是指那些在债务关系建立之时便已经存在并具备独特特性且无法被替代的物品,比如某幅独具匠心的绘画作品或者某个具有历史价

    2024-04-19 22
  • 特定之债是什么意思
    特定之债是什么意思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即已存在或已确定,具有单独特征。它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的特定化。除非原确定的标的物灭失,特定之债的债务人不得以其他实物或金钱相顶替,也不得以赔偿损失来代替债的履行。

    2021-01-27 143
专业问答更多>>
  • 特定之债是什么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

    2022-07-09 15,340
  • 什么是连带之债的概念

    1、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 2、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

    2023-09-06 15,340
  • 选择之债与保证之债的概念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选择之债相关法

    2022-06-11 15,340
  •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 2.有

    2022-07-08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区别 01:12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区别

    以给付是否可以分割,而由多数债务人分别为之为标准,债可以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其中,标的为可分给付的多数人之债,为可分之债;标的系不可分给付的债,为不可分之债。可分之债是由同一原因所发生的给付,其标的物具有可分性,而得由数债权人所分享或

    3,147 15,340
  • 夫妻之间什么是共同债务 00:52
    夫妻之间什么是共同债务

    一般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都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的名义并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属于个人债务。如果一方以个人的名义,但是所借的债务是用于了家

    1,532 15,340
  • 什么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01:15
    什么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承受这些债权和债务的债的转移形态。可以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债务,只能是双务之债,即只能是双方都负有债务、享有债权之债。其转移方

    1,586 15,340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咨询律师
159-1026-0523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