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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措施的时间规定是三天。要申请强制措施的变更,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是被告人以及他的委托代理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以及他们申请的辩护人,才能够为他们申请强制措施的变更,并且在公检法机关收到申请之后三天内会给出答复。 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如下
批捕后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
有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
可以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是: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作出是否逮捕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变更强制措施包括两种,一种是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另一种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有: 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还没有生效的;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达到法院对其判处刑期时间的; 案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
批准逮捕的情形有五点,分别是: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行政强制措施有: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通常法律应该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下予以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权: 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情况下,不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这对他人的安全构成伤害威胁; 二是意欲自杀,没有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