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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与利息,以及费用的偿还顺序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是费用,利息与借款,但是应当是在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如果逾期未还的,则需要根据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逾期利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款与利息和费用等的偿还顺序应当按照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借款人除偿还借款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借款的顺序抵充。 当事人如果需要资金周转或者怎样的话,也尽量选择到正规的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币种、用途、数额、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其他重要内容。如果双方经过协商不对借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还款一般视为先还利息。首先,根据交易习惯可知,先还利息、再还本金是一般的借款合同的交易习惯。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办法确定的事项,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进行确认。因此,根据交易习惯,借款人还款一般视为先还利
民间借贷合同当中,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不能主张利息。但是,如果是对于利息的约定不明确的,则当事人双方还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明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再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