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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形成支持关系需要参考以下标准: 1、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和年限; 2、抚养费或赡养费的支付; 3、生活护理、援助或者辅助; 4、其他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子女有义
如果指的是继承关系上的继子女,那么需要具有扶养关系,一般来说需要缔结婚姻关系才能形成法律上容易承认的继子女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能解除关系。符合下列条件的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解除: 1、没有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只有婚姻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自然终止; 2、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同居关系不能形成继子女。由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可以根据婚姻关系建立,男女同居未依法登记,不具有婚姻效力,因此不能建立继子女关系。
不能。继子女关系必须是基于婚姻关系才能成立的,同居不具备婚姻效力,所以是不能成立继子女关系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
如果指的是继承关系上的继子女,那么需要具有扶养关系,一般来说需要缔结婚姻关系才能形成法律上容易承认的继子女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也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理解不一:有的认为是特指在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未成年
同居关系不能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利,但是存在一项例外。 就是如果同居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或者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这时候同居关系的一方就可以适当分到少量财产。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同居关系既不是违法关系,也不是法律严格保护的关系。只有经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的关系: 1、继父母未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以及未对继子女长期抚养教育,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只存在姻亲关系,如果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离婚,则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2、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继子女,在生
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解除,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如果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动终止;2、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解除,但如果继子女已经被继父母抚养成人的,则继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