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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不一定不承认短信证据。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要求的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手机短信,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短信等网络寻呼机的信息内容只要具备足够的公证条件,就可以公证用作证据之用。但是虽然短信可以公证,但短信的取证却相当困难。因为,短信取证的关键是要证明到短信内容是由哪一人发出。但在日常生活中,有可能出
如果没有借条等证据,该短信只能在诉讼过程中确认。如果到法院起诉,该短信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有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1、对方承认借款事实。则该事实为无争议事实,无需举证,法院可直接认定;2、你提出
短信在证据种类上,就其实质而言系属系电子数据一类,是直到2013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有明文规定的一个证据种类。由于电子数据的形成较为特别,因此能否作为判案的依据使用就较为严格,一般情况下,要到信
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当
实践中,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 2、要证明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
手机短信可以算作出轨证据。手机短信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数据证据,当事人只需要注意采集方式的合法性,甚至是选择公证的方式,提高手机短信的证明力。作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一种,手机短信也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是由于电子数据难以保存,也容易篡改,要让法
自行委托的鉴定,只要对方无法对该鉴定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就会使用该鉴定作为有效证据。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属于法定八种证据种类之一。但是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其证明力可能受到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影响。 依照最高
对法院判决不服的信访方式如下:可以通过网络信访信息系统进行信访、发电子邮箱或打投诉电话给相关部门,也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