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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

2022-11-15 43
普法内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条件具体如下: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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