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是要承担责任的。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其中,下列类型的公司是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表现为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和未适当出资(即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三种形式。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的救济方式: 1.减少资本,取消股权 将股东未出资的部分从公司资本中减除,使公司资本与股东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缴纳出资;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币财产出资,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非货币出资的,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价格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1)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 (3)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
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可以起诉下列人员: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人员承担补充责任。 2、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作太多的限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来说,我国《公司法》将其规定为由公司章程决定。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由章程决定,但《公司法》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出资的股东责任。具
如果股东想要出资,可以采用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是,已经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要除外。出资的是非货币的财产,则要进行评估作价并核实,高估或低估作价都是不可以的。法律对评估作价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的出资方式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