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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有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至死亡之时权利能力终止,但其人身利益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依然存在,并且与其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密切相关。法律依法保护死者的人身利益,即所谓对延续人身法益的保护。 死者人身利益延伸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死者名誉利益。 2、死者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从死亡时终止。但死者也享有一定权利的,其中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不得对死者进行侮辱,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从死亡时终止。但死者也享有一定权利的,其中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不得对死者进行侮辱,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
公民的权利能力止于死亡,但其人身利益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死者人身利益延伸保护的范围包括: 1、死者名誉利益。名誉作为社会对一个人的品行、能力、素质等多方面的评价,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保护死者的名誉实际
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自然人死亡后,其权利能力终止,在客观上无法享有人格权,赋予死者人格权没有实际意义,但不意味着没有必要保护死者的人格因为死者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在法律上仍然是一种法益
死者人身利益延伸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死者名誉利益。 2、死者的肖像利益。 3、死者的身体利益。 4、死者的隐私利益。 5、死者的姓名利益。 6、死者的荣誉利益。
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有特别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属于特别法之一。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消费者享有
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没有主张利息的权利。但超过约定的还款时间或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而在债权人主张的合理还款时间内还没有还款的,债权人就可以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为没有效力,借款人可以请求出
定金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应当受法律的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定金的数额应当双方当事人达成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具体情况约定定金的数额,并且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