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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
合同诉讼管辖法院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
约定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前提是受赠人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
一、赠与合同的撤销情形有哪些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
1、合同纠纷案件→有无协议管辖→有→是否有效→有效→协议管辖效力优于法定管辖。 2、无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无效→(标准:协议不明确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法定管辖→确定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即被告人住所
劳动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管辖法院由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仲裁裁决的撤销一样要到中级法院申请),以下是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
撤销赠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赠与合同在赠与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包括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是这种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受到
公证后的房产赠与合同,在未出现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被撤销的。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有: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赠与合同过了5年还可撤销。具有下列情形可以撤销: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赠与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