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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有下列特征: 具有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具有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
担保承诺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1、效力不同。担保合同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范围不同:担保合同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担保承诺函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
一、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一)范围不同: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二)权利不同: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
1、出具单位不同。履约保函是银行出具,履约担保书一般由担保公司出具。 2、担保金额不同。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10%,履约担保书一般为30%左右。
从法律效力角度,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区别。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担保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点: (1)保证人的责任。在一般保
主要区别有: 1、银行保函是银行信用,公司保函是商业信用。 2、银行保函多用于国际贸易,用于国际担保业务。而公司保函多用于国内公司向银行贷款的保证。 3、公司保函需要银行审核,银行保函是银行自有行为。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拒绝承担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银行担保合同没有担保期限的限制。而对于贷款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通常情况下,还是要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具体担保规定如下: 1、如果银行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则贷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