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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成立条件是哪些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成立条件是哪些

2021-07-12 27
普法内容
1、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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