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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继承权和赡养义务分别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代位继承并非必须辅助赡养义务。《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需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
代位继承效力如下: 1、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该已死亡的子女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 3、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1、代位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是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才有权代位继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没有超过时效,四人的父母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四人按法定继承是房子的共同共有人,属于物权,物权没有时效限制。2003年甲私自办理有关证件,侵害了其他三人的权利,属于侵权,有时效限制,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发生的时间:代位继承应当发生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
不影响,满足代位继承条件的,可以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
如果没有形成法定的抚养关系的,不能代位继承,如果形成了的,可以代位继承。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对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法律没有规定关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在实践中一般认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转继承之后是否能够进行代位继承。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一般会允许在转继承之后,进行代位继承。这主要是因为,转继承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因此,转继承涉及的是继承权利,而不是遗产本身。换句话说,被转继承人死亡之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 1、两者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
首先,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有如下四点: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里说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