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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制度,一般指的是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
这里没办法准确回答公司的暗股指的是不是隐名股东,因为我国法律制度中不管是对暗股还是对隐名股东,都没有特别明确的法条,事实上,隐名股东虽然没有实际参加公司的经营,但也履行了出资义务,主要是通过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的。 【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
公司法股东除名是指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剥夺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可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股东除名是指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
公司法股东除名是指公司在出现具体原因时,按照具体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不需要征求不履行义务股东除名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
我国公司法上并没有股东未出资即可除名,股东可以认缴出资,分期支付。《公司法》实际上并没有直接规定如何将股东除名的条款。 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想要某名股东退出公司股东会,只有两个途径: 一是股权转让,通过收
股东除名是指股东有具体原因的,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有权将股东除名。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资产财务状况,并以此获取资本收益的权利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面几个标准的,就可以认定为隐名股东: 第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订有协议,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份协议既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明名股东的依据,也是一份有力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