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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抵押物权特别程序是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相比只能通过诉讼确定主债权然后申请执行的旧况,权利人可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新规
1、提出诉讼,文书形式以裁定书办理。 2、办理审查。审查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3、审查内容。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具体如下: (1)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 (2)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3)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较固定,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目前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具体实现担保物权管辖法院的具体化管辖是进行审判的前提.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审查的性质、范围及时间的明确化。
1、提出诉讼,文书形式以裁定书办理。 2、办理审查。审查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即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照债权债务合同的约定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担保合同所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最常见的担保物权就是抵押权。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拒绝承担
停职检查的实施程序如下:停止被审查人的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送达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