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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我国农村土地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制度。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原来只是各省制定的地方政策。但各省规定也不尽一致。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民法典》规定媳妇改嫁是否可以带走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由双方离婚的财产的分割情况来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是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也就是说女方离婚改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随她带走,她依然有权利回来耕种、转包之前的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对出嫁女由承包土地经营权吗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
你想多了,土地以家庭为单位,你既然已经改嫁,就和不是原来的家庭的成员,所以是要不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使用土地经营获利后与发包方分成收益。 而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交租金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没关系,收益也可以独占。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且合同生效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承包地被征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具体来说,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取得的特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可以依据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
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法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非法人组织。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家庭消费单位,而是一个相对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享有承包权和商品生产经营权,并且能够独立的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只是与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