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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名誉方面视同生者享有准名誉权。死者的名誉应受到保护,但死者不能像生者那样享有完整的名誉权,不能通过赋予死者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死者的名誉,但是为了保护死者生前的利益,使生者的名誉不受损害。
名誉权人死亡之后当然享有名誉权,事实上,名誉权并不会因为民事主体的死亡就消灭,所以,侵犯死者名誉权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名誉权人死亡后,如果有人侵犯死者的名誉权,死者的子女配偶,父母等都有权利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死者是存在名誉权,但是没有姓名权。如果侵犯死者的名誉权的话,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是可以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的,比如说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法律当中规定的一种明确的责任。
死者是存在名誉权,但是没有姓名权。如果侵犯死者的名誉权的话,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是可以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的,比如说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法律当中规定的一种明确的责任。
法律赋予死者近亲属诉讼权,是基于死者名誉维护权的延伸,死者近亲属行使这种权利是一种新的权利,与死者继续存在名誉权即原权利是不同的,这种权利不仅反映在程序上,也反映在实体方面,它是随着行为人侵犯死者名誉
已故亲属名誉权”的具体内涵是什么,为什么要保护它呢?魏永征解释说:“我国司法界和学术界普遍认为死者名誉应予保护。死者名誉实际上是指死者生前的名誉,亦即对死者生前行为表现的社会评价。如果死者名誉可以被任
二者都属于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自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简言之,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
名誉权和荣誉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荣誉权的主体是曾经获得光荣称号又或者是嘉奖的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人; 2、客体不同。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称号、证书等;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 根据规定,
荣誉权属于身份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统一称呼为人身权。人格权是人人都享有的,身份权则是人人可能享有但未必人人都能享有的。区别名誉权和荣誉权,人人都需要名誉,不需要任何单位或者组织加封,因而名誉权是人格权;荣誉权则不同,需要有权的单位或者组织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