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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人大代表名额确定的重要依据。在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市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相同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间接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我国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制度。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以一个村或者邻近几个村划为一个选区,也可以将村与邻近的单位划为一个选区。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一个村划为一个选区,也可以一个村划为若干选区。县属农场、林场、园圃(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时,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时,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主持。补选直接选
代表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必要时也可以设副总监票人一名;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主席团或大会表决通过。
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它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
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如下: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
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即从每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补选产生之日到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的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不是一回事,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