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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海上运输保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保险种类,如按保险价值分类、按保险期限分类等。但对物流企业、托运人和收货人来说,较为重要的保险种类为: 1.船舶保险。船舶保险是指以船舶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一类保险的承保范围
海上拖航合同,就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由承托方提供拖力以实现将被拖物从一地移至另一地的一种劳务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与其他有关合同相比较,既有相同之点,又有不同之处。 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相同点在于:合同的客体都是劳务。无论是海上拖航合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
律师解答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1、货物托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申请货物运输的行为是要约,船公司在托运单上指定船名并签定,即为承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习惯性航路,指船舶经常(包括季节性)通航的水域。(二)客(渡)船固定航线,指客(渡)船舶根据有关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所选择的固定航行路线。(三)快艇,是指设计静水时速为十八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运输合同的履行地应当是运输的起点和目的地。我国法律对合同履行地的确
确定运输合同的履行地如下: 1、运输合同的履行地应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2、运输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运输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客运合
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如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话,当事人想要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1、当事人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双方协议解除合同;2、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的约定,按照约定解除合同;3、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