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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是形成诉权。首先,撤销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单方行为就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而不需要以对方的同意为要件,通常是以明示方式行使,通知到对方即可以生效。其次,撤销权是较为特殊的形成权,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完成。故撤销权是形成诉权。
合同撤销权和保全撤销权的区别: 1.合同的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法定撤销事由,无过错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已经生效的合同;保全撤销权是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有条件地干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保全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而
合同的撤销权是形成权,法律关系会因一方意思表示而发生变化撤销权都属于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也不例外,但其又是形成权中的一个特殊形式。因为形成权是直接能够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形成权本身的性质不具有可撤销性。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形成权一旦行使,就可以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制定的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包括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以防止债务人的不当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撤销权的后果是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该项代表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对法人能够发生效力。这主要因为,设立法
债权人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2、主观上,债权人与第三人都具有恶意,但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不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具体来说,客观要件的损害债权行为,主要包括了:1、债务人无偿转让债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代理权的当事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该合同既不是无效合同也不是有效合同,该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一定的行为的发生。善意的第三人享有撤销权,其有权撤销该合同,其撤销合同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