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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的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
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一概禁止双方签订背离合同实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 1、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2、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
已经履行完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均已完结,不再存在修改一说,但如果合同条款中有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的,即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的,自始认定为无效条款,整个合同都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可要求对方重新签订合同,或者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后,是不能单方变更合同履行方式的,要变更合同履行方式的,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同意。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
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一概禁止双方签订背离合同实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 1、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2、第五
符合中止履行条件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订立后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按照原来的约定来履行义务。在达成一致的协议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过程中,变更合同的具体内容。一般来说,合同
合同能不能提前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按照全面履行原则,债务人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损害其利益的提前履行予以拒绝。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债务人想要提前履行,而提前履行又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不
中标不签合同算违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