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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义务承担者按以下的情况处理: 一、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二、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情况分析: (1)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
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是指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认缴而非实缴到位的股权。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是不能出让股权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
参与公司盈余分配是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的重要体现,只要享有股东资格,即享有参与公司盈余分配的权利。而未实缴出资与股东资格是两个问题,法律并未规定未实缴出资将影响股东资格,进而限制股东权利。
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是指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认缴而非实缴到位的股权。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是不能出让股权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
出资义务承担者按以下的情况处理: 一、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二、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情况分析: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也可以进行转让。这种转让并不会免除股东的出资,而是在公司股权转让的同时,原股东的出资义务也转让给了新股东。新股东在受让股权后,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