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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违约责任怎么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违约责任怎么处理

2024-05-23 1
普法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哪些是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哪些是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呢 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市场运作房、限价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后在吉安市青原区开发建设商品房。3月,原告张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吉安市青原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备案登记。原告按约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没有及时交付房屋、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以及擅自改变设计规划,将公共燃气主管道安装在原告所购房屋室内阳台。为此,原告与被告交涉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2.3万余元,并移除安装在原告房屋室内阳台的燃气主管道。法院立案并审理后,被告始终没有提出管辖异议。 那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案由定的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纠纷的成因是基于被告的合同违约行为所致。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开发公司的住所地在吉安市吉州区,原告选择在吉州区进行诉讼,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吉州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吉州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理由是:本案纯属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即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不容违反。本案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属于不动产,其所在地在青原区,该案应移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不动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没有对“不动产纠纷”进行明确定义和详细解释。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所产生的纠纷属是否属于“不动产纠纷” 首先,该商品房属于不动产是毋庸置疑的。买卖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而且对于房产确权、房产抵押、房产征用、不动产侵权纠纷等都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该类案件应当无条件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是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该合同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因合同标的物即房产所致,合同违约仅仅是表面形式,实质上是买卖不动产所产生的纠纷。同时,政府房产部门有专门的房地产交易所对房产买卖等行为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在行政区域上,案件的管辖应该和所在区域的行政部门相匹配、相协调,以利于各项工作的协调开展。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的房产已经在青原区房地产交易所进行了备案登记,该案应该适用专属管辖,由青原区法院审理。 其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移除所安装在其房屋阳台室内的燃气主管道,此诉讼请求属于侵权性质,纯属于“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由青原区人民法院管辖。当然,对于不动产建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则可以适用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虽然是买卖合同,但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属于不动产,纠纷产生的前提是因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引起,我们不能简单地加以割裂开来,应该从合同所涉及的本质来确定管辖,不应作扩大理解。 综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指不动产买卖、不动产抵押、不动产确权、不动产征用和不动产侵权纠纷,该类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青原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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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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