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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或者保证期间届满的时候,连带责任保证解除。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或者保证期间届满的时候,连带责任保证解除。《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
解除连带担保的方式如下: 1.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也没有主动提出要求的,则到期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当债权人和债务人所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或者是已经结束了,债权人就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双方之间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1、不管合同是否解除,都不影响违约责任的产生。只是救济法律关系有所不同。解除,追究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原法律关系消灭,成立救济法律关系;不解除,追究不解除的违约责任,原法律关系与救济法律关系并存。两种责
我的解答是: 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需要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连带责任对于侵权人而言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责任方式。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
连带责任的担保一般是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因此连带责任担保的解除,应该是在以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结束或保证事项结束时解除。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
连带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或者保证期间届满的时候,连带责任保证解除。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子公司与母公司并不是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换句话说,虽然从名称上来看,母公司与子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在实践过程中,子公司也会受到母公司实际的控制的地位。但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