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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此时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未过户车辆购买保险,可以填写一份汽车保险过户申请书,并需要新老车主一同在场。过户时需要携带原保单、行驶证、以及车辆过户发票等证件。保险公司当即审核后会相应给当事人出具一份批单,完成保险过户。
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实践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
规定,以买卖等方式实际交付车辆,没有过户,此期间车辆发生事故,未过户车辆买卖合同由车辆实际受让方承担责任。 所以,只要有双方签字的买卖合同,没有过户,车辆出事故和车主无关。
产权未过户,未真正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卖主可以产权要回房子
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就是标的物,而在买卖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都会涉及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风险转移是指,在标的物的买卖过程中,由于发生了不能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标的物受到了损毁或灭失,这时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购买安置房的风险有: 1、没有产权的安置房,无法办理产权证; 2、如果家庭成员对安置房的分配存有异议的,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能需要至法院进行调解,最终的合法权益人则无法确定是谁; 3、在购买安置房等待过户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
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标的物。标的物的灭失,意味着有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标的物灭失的风险由谁负担,就意味着由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规定了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首先,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应当遵循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