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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与公民的个人存款有本质上的区别,它是职工及其单位按规定缴纳的长期住房储备金,具有生存保障的“生活必需品”性质,因此在执行上应该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并区别不同情形具体分析 (一)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1、以穷尽执行为原则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
住房公积金在符合程序的情况下会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我国现有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理,公民住房公积金满足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范围,当属于可强制执行财产。理由如下:1、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归个人所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
唯一住房一般不会执行,但是你的唯一住房超出“生活所必需”,例如面值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市场价值过高(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被强制执行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注销。 1、被执行人即便参加执行异议之诉,也只能是选择支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一方,一般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 2、故被执行人主体资格不属于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被执行
以下房产不能够被强制执行: 1、“唯一合理住房”。“唯一”是指债务人除了这一套房产之外没有其他的房子可供居住的;“合理”的含义指房屋内的家电家具和房屋面积仅仅是满足最低的生活标准; 2、被执行人没有合法可居住房屋,虽然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
单位必须强制缴纳公积金。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劳动者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设立登记,然后按时帮劳动者缴纳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