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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履行原则,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不适当履行是否导致合同的解除,在各国立法中具有明确的限制。大陆法判例和学说大都认为必须在瑕疵是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有以下情况: 1.瑕庇给付。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 2.加害给付。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和数量,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包括主体、标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和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进行制裁,以促其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尽快履行和适当履行。当相对方当事人有严重的过错,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
根据《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双方中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所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职责,并采取补救方式或按照合同事先约定好的违约条款,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针对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通过以下
不能履行和履行不能有下面几点区别: 首先,发生的原因不同。履行不能指的是,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比如由于不可抗力,合同在事实上已经没有办法完成。而不能履行主要有两种,包括:法律上不能履行和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在多数情况下
主债务履行期就是债务的履行期限,而债务的履行期限一般都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三年之后,债务转为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具有要求强制履行债务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