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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自然人死亡后,其权利能力终止,在客观上无法享有人格权,赋予死者人格权没有实际意义,但不意味着没有必要保护死者的人格因为死者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在法律上仍然是一种法益,有保护的客观需要。死者的人格尊严和人格
可以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其中,其他近亲属只有在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包括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
死者的人格利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是指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利益任何人不得侵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在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后,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的人格利益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其实就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死者近亲属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
公民的权利能力止于死亡,但其人身利益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死者人身利益延伸保护的范围包括: 1、死者名誉利益。名誉作为社会对一个人的品行、能力、素质等多方面的评价,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保护死者的名誉实际
公民的权利能力止于死亡,但其人身利益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死者人身利益延伸保护的范围包括: 1、死者名誉利益。名誉作为社会对一个人的品行、能力、素质等多方面的评价,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保护死者的名誉实际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应对此予以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
说起监护资格,肯定离不开监护人,监护人是与被监护人有亲密联系的人,不是谁都有监护资格的。 先说未成年人,在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均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是祖父母、外祖父母;2
患者一般有以下的六种权利,具体如下: 1、基本医疗权。基本医疗是指,职工在患病时,能以其所能提供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包括基本药物、基本服务、基本技术和基本费用等内容; 2、疾病认知权; 3、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
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有特别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属于特别法之一。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消费者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