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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共有三大点 1、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人仅限于破产债权人,而民法上的抵销权无此限制,与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这种差异缘于破产制度本身的特征。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民法上的抵销,以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和两者均已
破产中抵押债权是优先债权,债务人破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受偿之后,再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法律规定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根据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民法典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是:撤销权是债权人保全其债权的一种方式,在债务人通过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其撤销权。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互负债权,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破产法》设置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义务,方便了当事人,节省
《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
抵销,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那么破产抵销权的特征是什么呢。 破产抵销权的特征: 第一,具有主体的特定性。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
一、什么是破产抵消权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均可以用该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各国破产法均对抵消权有所规定。日本破产法第98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是: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
对于债权债务,双方想要抵销的话,可以签订书面的抵销协议,而根据抵销种类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1、如果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抵销权的话,就不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需要通知对方;2、如果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
保证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需分情况讨论。因为保证债权也属于担保债权的一种,最高院关于破产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破产债权的具体种类列举了十二种。就其中的第一种和第二种而言,即破产宣告前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