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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溯及力的问题。其实2008年以前《劳动法》就有对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仅仅增加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后,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要向
劳动合同法,没有2001—2008年这段时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2008年以前: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2、用人单位符合经济性裁减人员条件而被裁员的。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
首先通过猜测明确一下你的问题:2008年以后解除劳动合同,而2008年以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该怎么计算.回答: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给予补偿,请按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形,依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合法。劳动合同期限通常是可以任意进行确定的,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但是如果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都愿意续签,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
不续签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作出补偿。劳动者在该单位每工作满一年,单位就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那么需要按照一年来计
劳动合同签三年,试用期六个月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可以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可以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