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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过程中,再婚的配偶一般不继续享受居住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配偶对另一方名下的房产不直接享有居住权,但在与另一方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完成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享有对该房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
离婚以后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租住公有住房的夫妻离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可承租已租住的公有住房: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
父母离婚后的房产子女能享有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售后公房的同住人权利保护,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对于何谓居住权,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2、按照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售后公房的同住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转产前在公房内有常住户口;第二,实际
再婚后享有住房居住权的,可以在居住权期限内居住。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取得居住权或者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
公房居住权是需要根据公房的具体政策和双方协商来决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赋予一方居住权,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民法典》生效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下列法律条文设立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
对于公房再婚的配偶不一定享受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
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父母和孩子的关系,不因为其父母离婚而改变。 所以,离婚后,夫妻双方还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享有监护权。 但是如果发生以下情形,法院会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指定
离婚之后,一般情况下,继父都不享有探望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这主要因为,探望权利在一般情况下,都属于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亲子权利。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继父,才能够享有与亲生父母一样享有的亲子权利。具体来说,这主要是指在共同生活期间,继父与继
有户无房不能享受拆迁安置。理由如下:农村有房无户口,应认定没有该村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即不能享受到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比如家庭承包土地分配待遇、房屋拆迁时的安置补助待遇。 征收土地应当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