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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不是固定资产,所以不可以进行抵押,但是可以质押,当事人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可以同时抵押,并不矛盾。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
股权不可以做抵押物,但是股权可以进行质押。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而股权是一种权利,既不是动产也不是不动产,所以是不能进行抵押的。 对于股权如果设立质押的,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权需要在交易所登记;如果是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则需要向工商部门登记。
抵押物可以为股权提供担保,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
股权出质以后,不得转让。要使转让合法有效,必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而且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对此,法律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为虽然在出质以后,该出质的股权仍然是出质人所
抵押权人是可以放弃抵押权和抵押权的顺位的,但是在放弃的时候,也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的,并且也是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的。如果说抵押权人放弃自己的抵押权,会导致其他的抵押权利人的权利受损的,此时就是不被允许
在先的出租权可以对抗抵押权,但是在后的出租权不可以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仍然可以出售。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的规定可知,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是影响已抵押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合同仍是有效的。另外,《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不能。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