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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哪些规定

2020-01-04 170
普法内容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一项权能,就是承包农户将其承包土地流转出去,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以下规定: 1、国有化方案,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而言,集体土地国有化能够得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 2、私有化方案,这种方案首先不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接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体财产的主要部分)。因此,实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础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对。 3、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这种方案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调和前两种方案。 4、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这种观点主张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为中心,通过改革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
《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农业用途; 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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