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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必须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的签字,没有签字遗嘱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代他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当然也就不能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分割,除非配偶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所谓的“股权代持”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而是另一方逃避分割股权而为之。如果夫妻另一方知道有股份让他人代持,在离婚时
就是“订”,不是“定”,也不是“钉”。这个“订”的意思就是用语言交流,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写来。签订——签署、订立合同,可以是范本形式。签定——正式签署标准、完全合同。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六)违约责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承包方的名称。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也没有土地
《现代汉语词典》中收录了“签订”一词,注释为“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而没有收录“签定”。从词的结构来说,“签订”是并列结构,是一个词,而“签定”是动补结构,是一个短语,除了有“签订”的意思外,还指签
只要合同双方订立的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就是有效的,这是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是指: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
股权代持,又可以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者假名出资”,主要指的是他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约定,以他人的名义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者股份处置的方式。 首先,法律是认可股权代持的合法性的;其次股权代持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名义股东取代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在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实际出资人往往只享有依代持协议
股权是可以代持的,但前提是双方签订的代持股份协议,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 股权代持,又叫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即实际出资人和别人约定,采用别人的名义来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