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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全文第18条什么内容?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全文第18条什么内容?

2024-06-29 12
普法内容
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 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十九条规定的工作。 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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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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