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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公司股东履行清算义务时,按照以下程序清算: 1、有限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可以因股东会决议解散;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清算义务人是指董事等理事机构的成员。但是清算组的成员不一定必须是清算义务人,只是清算义务人应当对清算结果负责。若是没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
债务人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不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依法享有的到期债权的。
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
所谓的怠于行使债权就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又不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1、债务人怠于主张债权是指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来主张,如果只是口头要求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主张; 2、债务人怠于主张的必须是到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确认公司股东是否已经实缴出资: 1、核查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2、查验会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收取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 股东出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
股东退股有两种情况:第一,股东退股,由其他股东接收。这种情形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据公司净资产情况做转让所得与损失处理。第二,股东决议,不继续经营企业。那么企业要做清算。企业做清算要请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目前大多税务局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