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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合同的签订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的规定,合同有效须具备三要素,即签订合同的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合法。如若欠缺这“三要素”的任何一项,则合同可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据此,公民与公民、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早的司法解释无效,但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认为,非金融企业间借贷原则有效。
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其稳定关系到一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专营,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是: 1、当事人因该担保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做了相关规定和改动,第11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
企业和个人都是属于民事活动中合格的主体,企业与个人间借贷行为一般是合法的,但是要符合以下条件: 1、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不违背公序良俗。 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维
企业间借贷有以下法律后果: 1、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
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法律规定,借款关系可以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企业法人借款时,属于法人一类,符合借款的主体要求。法律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