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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流程概括为八个字:“到期催告,再行决议”。对股东除名的规定较为简单,且出现得比较晚(2011年2月16日实施),暂不论规定本身是否合理,规定中的处理流程还是很清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将股东资格予以除名,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6年公司法关于股东退出有较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公司除名股东并没有什么规定。本人认为这在立法上并不适当。因为,个别股东不管出于何种目的,总能找到法律依据或灵活运用法律退出公司;但如果个别股东在人合性
依法通过股东会决议除名股东是合法的。公司除名股东是因为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逃避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的,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除名股东是合法的。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
公司股东会依照合法的程序而做出对股东除名的决议的,该决议合法有效,被除名的股东不再享有股东资格。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应当通过合法的行使方式进行,需要经过公司的法定程序,并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且借款行为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未通过法定程序,可能会认定为抽逃出资,应当要向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
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合同,对公司不能生效,但是存在特殊的情况。 首先,提问表述错误,应当是“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的合同有效力吗”。而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主体,两者之间的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公司的股东是依法向公司投资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其不能对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对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