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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留置权的介绍

加工承揽留置权的介绍

2021-03-01 213
普法内容
加工承揽留置权,是指承揽人对于加工的产品享有留置权。如果当订货人支付劳动报酬时,加工者享有这些产品的留置权,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虽然承揽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权,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届满时,定作人仍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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