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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予执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先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先予执行,是在终局判决之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下列种类的案件是可以先予执行: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或者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
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需要人力物力,甚至有些案件的先执行费用远远超过普通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不能完全由国家承担,应当由当事人支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进行裁定的,所以检察院不能裁定是否先予执行,但检察院可以监督法院的裁定工作。
被执行人在异地,本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本地法院还可以申请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协助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
外地法院判决,可以在本地强制执行。如果是原告方,可以持生效的判决书,直接到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在原判决法院申请执行,然后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
继承公证,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等;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