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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拘役都是怎样判定的啊

判拘役都是怎样判定的啊

2024-06-03 7
普法内容
办案人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不够。那么判拘役都是怎么判定的呢?首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如何适用的问题上基本依赖主观裁量,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上不能完全认识到位、把握精确。其次,执法理念有所偏差。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目标偏向惩罚与控制犯罪,“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权利”等传统观念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办案人员脑海中,在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上,存在构罪即捕、以捕代罚、以捕代侦的现象。审查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往往过于重视刑罚的打击一面,忽视了检察机关在缓解社会矛盾,化解纠纷,减少对抗上的作用,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二)证据问题也是导致案件捕后判管制、拘役、缓刑的原因。一是批捕、起诉证据不一,批捕标准较低,俗称“两个基本”,即只要有基本犯罪事实和基本证据就可批捕了,而起诉标准则高得多,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捕后证据变化大,是造成案件捕后轻刑化的客观原因,批捕后出现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导致轻判。如:郭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在批捕阶段,认定郭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郭某在案发后曾潜逃,遂对其依法批准逮捕,但该案到了审判阶段后,郭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在审理中,郭某与被害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后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是有些案件的民事赔偿在起诉、审判阶段发生变化。如交通肇事案属过失犯罪,但在批捕阶段民事部分尚未赔偿,若不批捕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得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案件到起诉或审判阶段,肇事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或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最终导致该类案件判处缓刑率高。三年间,交通肇事案中共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21件,占交通肇事案受案总数的72.4%。 (三)过于考虑诉讼风险,从而导致逮捕措施适用率偏高。一是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一部分明知其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为外来人员,或为流窜作案、无固定住所人员或监护人的监管不力等,对其若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可能导致诉讼程序中断,无法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增加诉讼风险,故而将其批准逮捕。如荆某(河南某县人)涉嫌盗窃案,荆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035元,刚达立案标准,但考虑荆某系外地人,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遂依法批准逮捕了荆某,后荆某被法院判处管制一年。据统计,三年间,判处轻刑或不诉的案件中,跨县作案人员约占三分之一强。二是案件中还有一部分案件一案中有多名犯罪嫌疑人,但只抓获报捕部分犯罪嫌疑人,尚有犯罪嫌疑人在逃,明知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轻刑,由于尚有部分同案人在逃,若对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可能导致其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之间有串供等妨害作证的行为,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故而对这部分犯罪嫌疑人也多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从而降低诉讼风险。如我院在审查张某等五人盗伐林木案过程中,盗伐林木蓄积为3方多,刚达“数额较大”标准,但考虑到五人中有一人王某在逃,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该案五人均被判处管制。 (四)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过多考虑被害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从司法的角度讲,构建和谐社会就要确保利益能够以公平的方式在涉诉各方以及他们和社会之间实现平衡分配,具体说要考虑到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加害方怎样处理更有利于他回归社会,二是受害方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三是公众的公平正义感。从理论上讲,每一起案件处理只有达到这三个方面的统一,才是和谐,但司法实践中,要做到三者的统一往往很难。在处理部分轻刑案件上,对一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的案件,担心不捕会出现被害人涉检上访的问题,被害人受损的利益得不到及时修复诱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因而作出了批捕决定。如贾某、尚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考虑到案发后,加害方认罪态度不好或不积极主动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往往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该类案件均被判处了轻刑。 (五)考评机制不合理制约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施行。一是公安机关考评机制不合理造成请捕率高。现阶段,公安机关多以刑拘转批捕率及逮捕人数作为考核工作的主要标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往往鉴于公检两家的友好关系,多以支持工作为主,重配合,轻监督,最终导致只重视增加批捕数量,而忽视了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无形中降低了批捕案件的质量。二是检察机关旧有的量化考评标准也是造成逮捕率高的原因之一。长期以来,侦查监督业务以不捕率作为量化考评首要标准,各级检察机关因为担心考评成绩受影响,往往不敢、不愿作出不捕决定,运用不捕权日趋保守。尽管现有的侦查监督业务量化考评办法日渐完善,但检察人员仍然不能完全从旧有的量化考评标准中摆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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