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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押要明确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
在破产债权清偿中,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为:优先清偿,但是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或者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也作为普通债权。
1、税收优先权 2、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3、相关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4、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5、船舶优先权 8、特定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 9、多个担保物权的优先问题,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
是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一个债务既有抵押担保,也有保证担保的,首先处理抵押物清偿债务,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这是清偿的顺序问题,财产担保的其实换而言之就是债务人如果不能清偿债务的话其担保的那部分财产就已经是债权人的了。
不是的。一般来说股票解除质押是利好,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解除是中性信息; 可能因为公司现金流充裕,毕竟质押要缴纳利息,会对企业形成负担。因此解除质押后再质押的不是利好。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
先交首付,再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也能够成立生效。具体来说,由于涉及的标的额较大,而且容易发生纠纷,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来进行订立。但是,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了,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
抵押合同有无优先受偿效力,要分情况讨论:1、如果是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此时抵押合同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2、如果是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登记时设立。如果抵押合同没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不能成立,此时抵押合同不具有
先办退休还是先办医保,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两种保险,正常来说办理退休是需要分开操作的。特别是2018年国家专门成立了医疗保障局,专门负责医疗保险工作。而养老保险仍然是由人社部门进行负责。所以,两种保险的退休分开办理是正常